浅论依次规范工程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浅论依次规范工程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摘要: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预防措施。


引言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它是由建设单位设定包括以建设工程的质量、价格、工期、材料为主的合同对象,邀请若干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通过保密性的报价竞标,由建设单位选择优胜者后,与其达成交易协议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然后按工程承包合同实现标的的竞争过程。
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了交易过程。它应该遵循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减少或杜绝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节省和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等明显的优越性。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从事建筑业的门槛较低以及有关部门监管体制的束缚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突出的是串通招投标。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虽然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是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1.1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之间在投标过程中私下达成协议内定中标人或实施协调行为,相互拘束对方的投标活动,排挤、限制其他投标人竞争,破坏招标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下文简称《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具有雄厚实力的投标商垄断某种工程和地区的情况下,他们通过串通来分割建筑市场,从而谋求高额利润。例如某市拟修建一座大型水库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约有十多家施工队参与投标,该十多家施工队私下串通,约定一起抬高报价,最后使招标人只能提高标底标价。该事件中的投标人之间恶意通谋,约定抬高投标报价的行为,已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仅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还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对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1.2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投标行为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达成协议或实施协调行为,相互拘束对方招投标活动,排挤、限制其他投标人竞争,破坏招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行为。《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例如某单位要招标改造职工住宅,几家建筑队前来参加投标。其中某建筑队的包工头对该单位领导暗示如果中标必有重谢,该领导就向包工头通报了标底和标价。后该建筑队以优厚的条件中标,包工头则暗中送给该领导8万元作为酬谢。该事件中,招标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使其他投标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实质上是剥夺了其他投标人中标的权利。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且相关责任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惩处。
除上述两种表现形式外,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弄虚作假。如投标人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三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从一级企业中标的施工单位实际可能连三级企业都不如。而这些行为多集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承包人)。
一旦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种种行为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2 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措施
2.1 严格执行有关法规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竞争的过程,需要有严谨的法律来保证它公开进行、公平竞争、公正裁决、诚实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法律,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为了完善招投标机制,国家纪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工程招投标制度,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2 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可以采取闲置措施,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限制,防止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
2.3 严格评标方式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2.4 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及多部门、多专业,应该是规范化的活动,它关系到不同层面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总而言之,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建筑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立公平、公正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而不正当竞争会大大滋生腐败,危害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可能导致建筑质量下降,直接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一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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