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剖析“中标通知书”

全面剖析“中标通知书”

  招投标作为工程项目的先决条件,对于工程而言十分重要。只有投标成功才能说是一个项目的开始。中标通知书,是一个企业开始工程的标志,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中标通知书是一大喜讯,在中标欣喜的同时我们也应了解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应,避免在日后的甲乙方合作中出现纠纷。

  一、什么是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指的是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在中标通知中应明确写出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地点。除此之外中标通知书还应当包括:中标工程名称、中标价格、工程范围、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

  二、中标通知书的作用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通知书,同时通知其余未中标人选,并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对于中标人及招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项目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发布

  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至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顺序确定中标单位。由此可以看出,招标人确定结果的时间应当在评标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以内。因此,业内普遍认为,确定中标人的时间不应当超过10个工作日。

  四、中标通知书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1、定金处罚定金按照其作用分为5类。

  (1)立约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担保履行合同而缴纳的一定金额,若拒绝履行合同对方可不予以退还定金。若接收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合同则需要双倍退还定金。

  (2)成约定金: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的一部分,只有在交付定金后合同才算成立

  (3)证约定金:将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4)违约定金:将定金作为违约的处罚手段来加以运用。

  (5)解约定金:把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放弃定金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而接受一方解除合同要赔付双倍定金的价格。 虽然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对招标人悔标规定适用“定金罚则”,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招标人悔标应当向投标人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处理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规定可看出,当事人如不遵守合同造成对方的损失应由违约的一方进行赔偿。除此以外,《招投标法》中还规定,若定金不足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其余损失,这很明显具有补偿的性质。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