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稳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2013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行为(含各类文件电子化、计算机辅助开评标、数字认证、电子签章、在线备案、电子监察等)。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协调,并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相关制度规范。
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电子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未经授权,不得另行制定电子招标投标相关制度文件。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市场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数据库。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库主体资格注册入库指南及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的通知》(青公资发〔2018〕5号)的规定,办理注册入库及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的项目,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整个交易过程规范、安全。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及加盖电子签章并加密相关文件。各市场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注册和招标信息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项目信息的填报、上传、发布、下载、查询加盖电子签章并加密相关文件等操作。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登录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项目注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编制,将加盖电子签章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补遗、答疑、澄清和变更等文件,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第三章 电子标书制作要求
第七条 电子标书是指使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招标文件格式或者投标文件格式编制生成的电子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相应的纸质标书是指系统生成的电子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打印的文本。不得另行要求纸质标书再次签章。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编制电子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投标人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系统下载电子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九条 电子标书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由相应的软件制作后通过招标文件编制工具导入形成电子文件。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其中,暗标评审的内容采用模块化编制的,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模块目录和暗标编制要求进行制作。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应按规定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文件中的资质文件、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资格证书、业绩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等应从数据库中直接获取或者在数据库中及时补充完善后获取。
第十一条电子标书中含工程量清单文件的,包含清单数据文件,清单数据文件格式应分别符合国家、青海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工程量清单数据交换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文件中含电子施工图纸文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标人在委托施工图设计时,应要求施工图设计单位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电子印章的电子施工图纸文件。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上传完整的电子施工图纸文件(DWG/DXY格式或兼容格式)上传到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且必须是从原设计软件直接转换生成的格式文件。
(三)电子施工图纸文件的内容应与相对应的纸质图纸原件完全相同。电子施工图纸文件的质量要求图像清晰、完整、不偏斜、不失真、不漏页。
第四章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数字电文格式制作。
第十四条投标申请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并加密后,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数字电文格式递交,现场还应同时递交密封的未经加密复制到移动存储设备中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为解密失败补救方案。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时间以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成功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制作并加密后,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数字电文格式递交,现场还应同时递交密封的未经加密复制到移动存储设备中的投标文件,作为解密失败补救方案。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数字电文格式的投标文件要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经过CA数字证书认证和加盖电子签章并加密后完成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成功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投标申请截止时间或投标截止时间以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五章 资格预审评审
第十七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按规定进行电子资格预审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编写并形成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八条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入资格预审。
(一)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上传到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二)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解密失败或无法导入,且未提供未经加密复制在移动存储设备中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三)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
(四)系统中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移动设备中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后,投标申请人可以登录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资格预审结果。
第六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有效CA数字证书出席开标会,并递交未经加密复制在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人应当使用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数字证书第二次解密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将解密成功的投标人电子标书导入评标系统。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使用现场递交的移动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标书进行开标。
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如无所投项目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不再对提交未经加密移动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文件进行开标。
第二十二条 各投标人在项目开标、评标期间应保持在场(开标现场)或在线状态,随时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接受评审委员会发出的询标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审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评标,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换澄清与答疑。
第二十四条 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或加盖电子签章。
第二十五条 暗标实行模块化评审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模块目录编写的内容不予评审,该模块内容评审按“零”分处理;目录混乱造成无法评审的,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中,投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投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
(一)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上传到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二)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解密失败或无法导入,且未提供未经加密复制在移动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投标文件;
(三)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
(四)系统中电子投标文件与移动设备中的投标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或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招标投标系统;
(二)网上招标投标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网上招标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无法运行;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上述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及时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部门报告。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项目暂停,待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经可靠测试,能够正常运行后,重新在系统中实施暂停的项目;
(二)停止该项目此次网上招标投标操作程序,并通知投标人采用纸质方式操作。
第八章 招标人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应根据项目类别在制作工具预设的模版软件中选择相应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招标文件模版编制,设置目录结构,并编制相应内容。如有补充、答疑文件时,须与原电子文件合并后形成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并提交。
(二)进行暗标评审的,内容采用模块化编制招标文件,每个模块目录作为单独的评审模块。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暗标评审模块数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模块数量和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暗标评审内容。
(三)招标人在填写评审和评标参数时,必须保证与文字部分内容保持一致。补充答疑文件如对评审或评标办法进行了修改,提交的评审或评标参数必须进行相应更新。
第三十条 为适应电子评标的要求,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应当使用国家标准示范文本,或经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由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文件标准模板。
第九章 投标人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投标人应保证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
(二)投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在制作工具软件中选择对应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工具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三)投标人暗标部分不得出现投标人身份的任何信息,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文件暗标部分中加盖电子签章;
(四)投标人应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投标人由于CA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投标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CA数字证书介质。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人应当用新的CA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一)CA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
(二)CA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
第十章 评标专家注意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参与电子评审或评标的评标专家应当在评审或评标开始前经过培训。
第三十四条 评审或评标过程中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与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沟通并服从管理。
第十一章 远程异地电子评标
第三十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等,构建远程异地评标网络系统,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不同地域的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适用范围: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的地方重点、重大项目,或本地子库评标专家不能满足需求,需要西宁子库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项目,可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远程异地评标。隔夜评标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评标。
第三十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的基本条件。远程异地评标现场分为主场和客场,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主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客场。主场和客场均应按照标准配备具备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场地、软硬件设施设备以及网络环境,并纳入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申请程序。有远程异地评标需求的,由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见附表),提交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实施。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远程异地评标主场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承担远程评标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客场的服务与管理工作,软件开发单位负责技术支持,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第四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抽取。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评标开始时间应安排在上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前一个工作日下午,到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评标专家抽取申请,合理确定主场及客场所需评标专家专业类别,由主场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专家随机抽取工作,要求主场专家占比不超过评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系统自动语音通知评标专家直接分别到达主场、客场评标地点。通知结果应当在评标前1小时解密并交互到客场,评标前主、客场分别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客场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立即通知主场的工作人员进行补抽。
第四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专家劳务费按照《青海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执行,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第四十二条 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进行讨论时,可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相关配套系统进行。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均由主场受理,交互到客场,需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确认。
第四十三条 招标项目需要进行评标结果复议的,招标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报行政监督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同意后,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异地或集中复议。
第四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由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