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2018-0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政策解读:

  1.如2018年具备,则2013-2017年的亏损结转年限最长按10年,分别对应结转至2023-2027年;

  2.如2018年资格到期,2019年不具备,则2013-2017年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变,2018年的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仍为5年;

  3.如2020年资格具备,则2015-2019年的亏损结转年限最长按10年,2018年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调整为10年;

  4.综上,2019年《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将有一个年度为5年弥补期,五个年度为10年的弥补期;

  5.《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项目”列要修改至“前十年度“,“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栏要修改至“前九年度”。列数好增,期待栏数的调整。

  6.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严格来讲,就是要将2018年1月1日-5月31日所进行的企业所得税年报数据对应调整。是具备资格的企业重新申报,修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还是税务机关自动调整?还是到2018年度年度汇算清缴时再行调整?

  7.为真正落实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这一优惠政策,在财税〔2018〕76号中,应允许享受财税(2018)54号一次性扣除的企业,亏损弥补同样延长至10年。因为年盈利500万以下的企业居多,只有中大型盈利较好的企业才愿意享受一次性扣除500万。

  如:年盈利100万左右的企业,按一次性扣除一笔400万设备,会形成300万待弥补亏损。要确保今后5年有300万盈利来弥补,且5年间再有500万设备购进,也不敢轻易一次性扣除。否则,亏损得不到弥补,还不如选择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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