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
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我省有关单位执行“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甘肃省《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16〕119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执行《甘肃省建筑安装概算费用定额》(甘建价〔2015〕30号)或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税金税率时按下表进行调整:
注:税金系应纳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以清包工方式(包工不包料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招标文件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包含甲供材料。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编制,投标方应按简易计税方法进行投标报价。
四、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除税材料价格时(预算价、指导价、实际价格),可参照下表进行计算。
除税材料价格=材料价格/(1+综合折税率)
采用综合折税率计算定额材料除税价格时,原甘建价〔2016〕119号文中材料调整系数应停止执行。
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机械停滞费的折税率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六、财税部门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七、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